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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校隊及學生會成員優先分配宿舍原則

91年6月18日90學年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95年4月10日94學年第2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4日100 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03年12月29日103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08年12月16日108學年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7日108學年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一、為提升本校校隊之技術水準及競爭力,並考量校隊成員訓練與學生會成員工作之時效及交通與人身安全,特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第二條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校隊為本校體育室認定之運動代表隊;課外組之梅竹代表隊社團;清華樂集。本原則所稱之學生會為當年度學生會、學生議會與研聯會成員。

三、前點優先分配名額上限為總床數之百分之三;各項優先分配宿舍名額上限如附表一,上述名額不包含大一、大二及研二學生之住宿名額。

四、 優先分配宿舍方式:

(一)大學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體育室、課外組、清華樂集及學生會提供各項校隊及學生會所有成員名單送住宿組存檔;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第一週內,體育室、課外組、清華樂集及學生會再提供優先分配宿舍之各項校隊及學生會成員名單至住宿組,優先分配宿舍之校隊及學生會成員,必須在前述校隊及學生會所有成員名單中。名單送出後,即不得更動。名單中的成員不得再參與一般同學之住宿抽籤,違反者喪失該學年之住宿資格。

(二)研究所:體育室、課外組及清華樂集於新生報到前,彙總各校隊教練或課外組提供之各項校隊的研究生新生名單,送住宿組優先分配宿舍。

五、依本原則優先分配住宿之同學,除享有優先住宿權外,其餘均須遵守本校學生宿舍規則之規範。

六、依本原則優先分配住宿之同學,不得將床位轉讓他人(包含其他校隊或學生會成員)。違反者,於二年內不再享有優先分配宿舍之權利。轉讓床位與接受床位者,皆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各予以記大過乙次。

七、依本原則優先分配住宿之同學,因故退出校隊或學生會,經教練、課外組或學生會會長通知住宿組後,即喪失優先分配資格。

八、本原則經學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103年12月總床位數6,697。

項目體育室課外組清華樂集學生會小計
總人數255953342425
優先分配名額上限校本部140(不限男女)
南大校區25名(男15、女10)
161023214

※校本部與南大校區之床位不可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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