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規程

91.12.3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97.12.10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6.13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2.18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3.6.26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5.14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6.1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8.5.27 學務會議核備
109.12.18 學務會議核備
110.5.28 學務會議核備
113.6.7 學務會議核備
第一章  前言及宗旨
第一條  前言:本規程分為五章,第一章前言及宗旨。第二章通則。第三章宿舍自治幹部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第四章宿舍自治幹部職掌、義務及權利。第五章齋長聯席會議之相關事宜。
第二條  宗旨:發揮學生自治精神,維護學生住宿福利,促進學生正常宿舍生活。
第二章  通則
第三條  本規程所訂之組織,由學生事務處學生住宿組(以下稱住宿組)輔導運作。
第四條  本校各宿舍設齋長一人,齋長依宿舍人數及其他服務需要得增設副齋長及樓長數人,但名額不得超過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名額(附件一)。齋民與自治幹部比例過高者,得增設副齋長,比例較低者,副齋長應兼任該層樓樓長。
第三章  宿舍自治幹部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
第五條  各宿舍設齋長一人,任期一年(每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六條  齋長產生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齋長之選舉,由住宿同學(當年度畢業生除外)自行報名競選,經該宿舍住宿同學投票產生,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當選人。投票作業原則上由現任齋長主辦,包括公告文宣、登記參選及辦理投票事務。候選人不得為選務人員,如違反規定當選無效,現任齋長有參與競選連任時,則由各候選人共同推派一名宿舍同學辦理投票作業。
二、齋長工作不力,得由該宿舍同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名罷免案,由該宿舍全體同學在宿舍齋教官監督下投票表決,罷免票數佔全體票數一半以上(含),則罷免現任齋長成立。
三、齋長及齋幹部學程期間有違反宿舍規則扣 10 點(含)以上者,不得擔任宿舍自治幹部並免除其職務。
四、被罷免或免職的齋長職務,任期未滿3個月者,應改選之;任期滿3個月者,齋長職務由副齋長代理或住宿組指定之。
五、齋長因故無法擔任齋長,取消原齋長應有之權利,所餘任期由副齋長代理。
六、全校齋長統訂於十一月選舉,上下學期交替前交接。
第七條  副齋長產生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任免方式:由齋長任免(副齋長免職之日起取消一切權利及福利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二、任期:與齋長同進退。
第八條  樓長產生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任免方式:由齋長任免(樓長免職之日起取消優先住宿權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二、任期:與齋長同進退。
第四章  宿舍自治幹部職掌、義務及權利
第九條  齋長之職掌
管理並考核副齋長及樓長。對外為宿舍全體住民之代表,負有向校方反應齋民意見之職責;對內則為宿舍自治幹部之總負責人,負有監督與督促執行宿舍事務之職責與權力。
一、平時工作:
(一) 監督自治幹部平時工作之執行狀況。
(二) 齋民意見之處理與反應。
(三) 緊急事故之初步處理與通知。
(四) 溝通相關幹部及工作人員。
(五) 協同管理員工作:維持宿舍環境之清潔、宿舍各項設施之管理及維護等。
(六) 公共區域冰箱使用管理及清潔維護。
(七) K書中心、交誼廳、廚房、簡易廚房、舞蹈教室…等宿舍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間之使用管理。
(八) 每週提供齋民服務時間,由齋長公告之,以落實宿舍服務工作。
二、例行工作:
(一) 舉辦下任齋長選舉。
(二) 召開自治幹部會議。
(三) 每學期初召開齋民大會,討論宿舍生活規範及反應同學住宿品質相關問題。
(四) 出席全校齋長聯席會議,不克出席應請假或委派該宿舍代理人。
(五) 考核與驗收各級宿舍自治幹部例行工作之執行成效。
(六) 負責向同學傳達學校之各項措施及規定。
(七) 遇同學違反校規及宿舍規定,得報請學校依校規處理或依住宿規則扣點懲處。
(八) 同學有特殊優良事蹟,齋長得專案報請學校申請獎勵之。
(九) 定期公佈宿舍財務收支狀況。
(十) 住宿生寢室之分配依住宿組規劃,由齋長協調分配之,並由住宿組公告。
(十一) 維持宿舍安全與秩序,調解同學間之糾紛,並知會學校相關單位處理。
(十二) 協助辦理宿舍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十三) 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齋長研習與急救訓練等)。
第十條  齋長享有之權利及未盡職責相關事宜
一、任期內減免該宿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減免金額不得超過四萬元,不足數需補足差價)。
二、負責副齋長、樓長之任免。
三、享有下學年優先分配住宿權。(不包含單人房、大學部寧靜寢室及南大校區套房,如欲申請上述寢室請依宿舍規定)
四、齋長如未盡職責,將依附件二予以扣費。
第十一條 副齋長之職掌
管理並考核樓長,協助齋長處理相關事務。
一、平時工作:
(一) 協助督導各自治幹部平時工作之執行情況。
(二) 齋民意見之處理與反應。
(三) 緊急事故之初步處理與通知。
(四) 溝通相關幹部及工作人員。
(五) 齋長臨時交辦事項。
(六) 每週提供齋民服務時間,由齋長公告之,以落實宿舍服務工作。
二、例行工作:
(一) 負責宿舍各項活動之分配策劃,並監督其執行。
(二) 協助選務工作。
(三) 代理齋長出席齋長聯席會議。
(四) 協助舉辦齋民大會。
(五) 協助考核與驗收各級自治幹部例行工作之執行成效。
(六) 協助齋長辦理宿舍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七) 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急救訓練等)。
第十二條 副齋長享有之權利及未盡職責相關事宜
一、任期內減免該宿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減免金額不得超過二萬七千元,不足數需補足差價)。
二、任期內享有優先分配住宿權。(不包含單人房、大學部寧靜寢室及南大校區套房,如欲申請上述寢室請依宿舍規定)
三、副齋長如未盡職責,將依附件二予以扣費。
四、若副齋長未盡工作義務,齋長有權予以免職(副齋長免職之日起取消一切權利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第十三條 樓長之職掌
一、協助齋長及副齋長處理相關事務。
二、協助處理該宿舍之所有事務(如清潔、住戶安寧秩序維護等)。
三、反應齋民意見、宣導各項事務。
四、通報各項事務(如維修、安全、整潔等)。
五、代理齋長出席齋長聯席會議。
六、協助舉辦齋民大會。
七、協助齋長、副齋長舉辦相關活動。
八、協助齋長辦理宿舍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九、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第十四條 樓長享有之權利及未盡職責相關事宜
一、任期內享有優先分配住宿資格。(不包含單人房、大學部寧靜寢室及南大校區套房,如欲申請上述寢室請依宿舍規定)
二、若樓長未盡工作義務,齋長有權予以免職(樓長免職之日起取消優先住宿資格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第十五條 本規程所訂定之各學生幹部任期屆滿後,齋教官得依據其績效報請學校予以獎勵,其在任期間有特殊表現者隨時得由齋教官專案申請獎勵之。
第五章  齋長聯席會議之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全校齋長聯席會議由各齋長組成,正副召集人由全體齋長互推產生,唯正副召集人性別須異或由住宿組代為召開。
第十七條 齋長聯席會議於學期間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會議得邀請生輔組組長及學校相關人員列席,討論相關宿舍事務,並得向學校提出相關建議案。
第十八條 學務處對於下列學生宿舍管理方式之重大改變,應於正式定案至少前兩週以書面知會全校齋長聯席會議:
一、學生住宿輔導辦法之審議與修訂。
二、學生宿舍分配、收費、管理等相關辦法之審議修訂。
三、學生宿舍之重大施工工程。
四、其他學生住宿管理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十九條 全校齋長聯席會議執掌如下:
一、提出學生宿舍事務相關建議案付決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
二、掌管宿舍區之消費福利及休閒娛樂設施。
三、適時向學校反應學生住宿問題。
四、宿舍區庶務工作之協調。
五、推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第二十條 本規程修訂時由全校齋長聯席會議提出修正案,送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學生事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113年6月7日修訂
齋別床位數齋長副齋長樓長
明平205120
170111
194111
206112
298112
460114
332113
350123
376113
448114
464114
460114
939145
278112
360113
崇善樓318113
樹德男440114
樹德女(含掬月齋)252112
314113
286112
新男378113
新女408113
迎曦282113
鳴鳳192111
備註:
1. 各齋舍基本配置齋長、副齋長各一人。
2. 齋舍人數以300人為基準,每增加300人(含)以上,增設副齋長一人。
3. 100人以上的齋舍,增設樓長一人。大學部齋舍每增加100人增設樓長一人、研究生齋舍每增加150人增設樓長一人,以此類推。新齋男女生床位數依當學年度男女人數調整,樓長人數視實際需求調整。
4. 樓長人數:大學部100-199一人、200-299二人、300-399三人、400-499四人; 研究生100-249一人、250-399二人、400-549三人、550-699四人、700-849五人、850-999六人。
113年6月7日核備
齋長
項次扣費樣態扣費金額說明
未參與齋長研習3000元如因故無法參加,找齋幹部代理,則不予扣費。
未辦理齋長改選5000元每年一次。
未召開齋民大會每次5000元每年二次。
未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急救訓練等)每次3000元如上任6個月內已取得急救訓練證照,且該證照效期限涵蓋齋長任期,則不予扣費。
未參加進退宿作業每次500元每年暑假前、後共有進退宿四次,找到代理人者不扣費。
缺席齋長聯席會議每次500元齋長無法出席可由該齋幹部代理,如當日所有幹部都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可以請假。
齋民反映問題,五個工作日內完全不予理會或處理每次500元
副齋長
項次扣費樣態扣費金額說明
未協辦齋長改選3000元每年一次。
未協辦召開齋民大會每次3000元每年二次。
未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急救訓練等)每次2000元如上任6個月內已取得急救訓練證照,且該證照效期限涵蓋副齋長任期,則不予扣費。
未參加進退宿作業每次500元每年暑假前、後共有進退宿四次,找到代理人者不扣費。
齋民反映問題,五個工作日內完全不予理會或處理每次300元
備註:扣費由每年減免該宿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齋長4萬元、副齋長2萬7千元)中扣除,如扣費時,該減免金額已發放致不足扣除時,應補繳不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