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資格:屬政府法令或學校相關規定保障住宿權者,得申請取得優先住宿資格,資格分述如下:
一、校隊及學生會成員:校隊為本校體育室認定之運動代表隊及課外組之梅竹代表隊社團;學生會為當年度學生會及學生議會成員,名單由體育室及課外組提供。學生因故退出校隊或學生會,經體育室或課外組通知住宿組後,即喪失優先住宿資格。
二、身心障礙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
三、當年度宿舍自治幹部: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規程」辦理,由住宿組提供名單。
四、當年度卸任齋長: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規程」辦理,由住宿組提供名單。
五、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核定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
六、原住民:提供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記事)。
七、新生服務輔導方案之學長姐:依「國立清華大學新生服務學長姐及新生服務團隊實施要點」辦理。
八、公費生。
九、清寒家庭子女、孱弱生(罹患宿疾致使身體孱弱或行動不便者,經公立地區醫院診斷證明,且病情實需住校者)、家庭或個人狀況特殊者:學生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導師、系所主任簽章後送生輔組審查彙辦(詳情請洽生輔組網站),名單上簽呈經學務長核定後提供給住宿組。
十一、國際運動競賽國家代表隊資格者:由運動科學系提供名單。
前項「校隊及學生會成員」及「國際運動競賽國家代表隊資格者」的優先住宿資格總名額上限為總床位數之百分之三,人數不包含大一、大二及研二學生之住宿名額,詳如附表。
第四條 資格審查:申請人須向各辦理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資料不全時須於申請截止日期前補齊(申請日期請見各單位公告),否則予以退件。申請資料如有不實,即撤銷申請(已入住者撤銷住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