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請問在何種情況下需非自願性搬離宿舍呢?

:依學生宿舍規則第十五條

二、一學年內累計扣點達十點(含)以上,取消其下一學期住宿資格,逾十點仍然不遵守宿舍規則,累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則必須在兩週內搬離宿舍,不予退費(含器具保管費),並取消下一學年之住宿申請(含候補)資格。針對累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且申請勵新消點計劃未通過者,暫緩搬離宿舍至本學期結束並簽具切結書及每週愛校服務4小時至學期結束(未執行者立即搬離宿舍),學期間若再有違反宿舍規則立即退宿。

三、於宿舍區內,曾因違反宿舍規則致受到記大過(含)以上處分者,撤銷其在學期間住宿資格。

更新日期:20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