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規程
91.12.3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97.12.10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6.13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2.18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3.6.26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5.14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6.1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8.5.27 學務會議核備
109.12.18 學務會議核備
110.5.28 學務會議核備
前言及宗旨
第一條 本規程分為三章,第一章規定全校性通則及全校齋長聯席會議之相關事宜。第二章規定自治幹部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第三章規定副齋長、樓長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
第二條 宗旨:發揮學生自治精神,維護學生住宿福利,促進學生正常宿舍生活。
第一章 通則
第三條 本規程所訂之各組織,由學生事務處學生住宿組輔導運作。
第四條 本校各齋設齋長一人,齋長依齋舍人數及其他服務需要得增設副齋長及樓長數人,但名額不得超過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名額(見附表)。齋民與自治幹部比例過高者,得增設副齋長,比例較低者,副齋長應兼任該層樓樓長。
第五條 齋長之職掌
管理並考核副齋長及樓長基層幹部,對外為宿舍全體住民之代表,負有向校方反應齋民意見之職責;對內則為自治幹部之總負責人,負有監督與督促執行宿舍事務之職責與權力。
一、平時工作:
(一) 監督自治幹部平時工作之執行狀況。
(二) 齋民意見之處理與反應。
(三) 緊急事故之初步處理與通知。
(四) 溝通相關幹部及工作人員。
(五) 協同管理員工作包括:
1. 維持宿舍環境之清潔。
2. 宿舍內各項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六) 公共區域冰箱使用管理及清潔維護。
(七) K書中心或研討室使用管理。
(八) 每週提供齋民服務時間,由齋長公告之,以落實宿舍服務工作。
二、例行工作:
(一) 舉辦下任齋長選舉。
(二) 召開自治幹部會議。
(三) 每學期初召開齋民大會,討論宿舍生活規範及反應同學住宿品質相關問題。
(四) 出席學校宿舍齋長會議。
(五) 考核與驗收各級自治幹部例行工作之執行成效。
(六) 負責向同學傳達學校之各項措施及規定。遇同學違反校規及宿舍規定,得報請學校依校規處理。同學有特殊優良事蹟,齋長得專案報請學校申請獎勵之。
(七) 定期公佈宿舍財務收支狀況。
(八) 住宿生寢室之分配依住宿組規劃,由宿舍齋教官、齋長協調分配之,並於學期結束前公佈。
(九) 維持宿舍內安全與秩序,調解同學間之糾紛,並知會學校相關單位處理。
(十) 協助辦理該齋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十一) 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第六條 齋長享有以下權利:
一、任期內減免該齋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減免金額不得超過四萬元,不足數需補足差價)。
二、齋長基於工作需要,得向學生住宿組申請齋內辦公空間。
三、負責副齋長、樓長之任免。
四、享有下學年優先分配住宿權。(不包含單人房、大學部寧靜寢室及南大校區套房,如欲申請上述寢室請依宿舍規定)
第七條 副齋長之職掌 管理並考核各齋樓長基層幹部,協助齋長處理相關事務。
一、平時工作:
(一) 協助督導各自治幹部平時工作之執行情況。
(二) 齋民意見之處理與反應。
(三) 緊急事故之初步處理與通知。
(四) 溝通相關幹部及工作人員。
(五) 齋長臨時交辦事項。
(六) 每週提供齋民服務時間,由齋長公告之,以落實宿舍服務工作。
二、例行工作:
(一) 負責宿舍各項活動之分配策劃,並監督其執行。
(二) 協助舉行齋長及樓長選務工作。
(三) 代理齋長出席自治幹部會議。
(四) 出席齋民大會。
(五) 協助考核與驗收各級自治幹部例行工作之執行成效。
(六) 協助齋長辦理該齋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七) 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第八條 副齋長享有以下權利:
一、任期內減免該齋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減免金額不得超過二萬七千元,不足數需補足差價)。
二、任期內享有優先分配住宿權。(不包含單人房、大學部寧靜寢室及南大校區套房,如欲申請上述寢室請依宿舍規定)
第九條 樓長之職掌
一、協助齋長及副齋長處理相關事務。
二、處理該樓層之所有事務(如清潔、住戶安寧秩序維護等)。
三、反應齋民意見、宣導各項事務。
四、通報各項事務(諸如維修、安全、整潔等)。
五、代理齋長出席自治幹部會議。
六、出席齋民大會
七、協助齋長、副齋長舉辦相關活動(如選務、迎新、跳蚤市場、資源回收、意見調查回收等)。
八、協助齋長辦理該齋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九、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第十條 樓長享有之福利
任期內享有優先住宿權。(不包含單人房、大學部寧靜寢室及南大校區套房,如欲申請上述寢室請依宿舍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訂定之各學生幹部任期屆滿後,齋教官得依據其績效報請學校予以獎勵,其再任期間有特殊表現者隨時得由齋教官專案申請獎勵之。
第十二條 全校齋長聯席會議由各齋長組成,正副召集人由全體齋長互推產生,唯正副召集人性別須異或由住宿組代為召開。
第十三條 齋長聯席會議每個月至少得召開一次,會議得邀請生輔組主任及學校相關人員列席,討論相關宿舍事務,並得向學校提出相關建議案。
第十四條 學務處對於下列學生宿舍管理方式之重大改變,應於正式定案至少前兩週以書面知會全校齋長聯席會議:
一、學生住宿輔導辦法之審議與修訂。
二、學生宿舍分配、收費、管理等相關辦法之審議修訂。
三、學生宿舍之重大施工工程。
四、其他學生住宿管理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十五條 全校齋長聯席會議執掌如下:
一、提出學生宿舍事務相關建議案付決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
二、掌管宿舍區之消費福利及休閒娛樂設施。
三、適時向學校反應學生住宿問題。
四、宿舍區庶務工作之協調。
五、推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第十六條 全校齋長統訂於十二月選舉,上下學期交替前交接。
第二章 自治幹部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各齋設齋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齋長之選舉,由住宿同學(當年度畢業生除外)自行報名競選(無人競選時,由同學十人以上連署推薦),經該宿舍住宿同學投票產生,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當選人。投票作業原則上由現任齋長主辦,包括公告文宣、登記參選及辦理投票事務。候選人不得為選務人員,如違反規定當選無效,現任齋長有參予競選連任時,則由各候選人共同推派一名宿舍同學辦理投票作業。
第十九條 齋長工作不力,得由該齋同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名罷免案,由該齋全體同學在宿舍齋教官監督下投票表決,罷免票數佔全體票數一半以上(含),則罷免現任齋長成立,應改選之。另齋長及齋幹部學程期間有違反宿舍規則扣 10 點(含)以上者,不得擔任宿舍自治幹部並亦須免除其職務;被罷免或免職的齋長職務,任期未滿 3 個月者,應改選之;任期滿 3 個月者,齋長職務由副齋長接任或住宿組指定之。
第三章 副齋長、樓長產生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副齋長產生之相關規定
一、任免方式:由齋長任免(副齋長免職之日起取消一切權利及福利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二、任期:與齋長同進退。
第二十一條 樓長產生之相關規定
一、任免方式:由齋長任免(樓長免職之日起取消優先住宿權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二、任期:與齋長同進退。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修訂時由全校齋長聯席會議提出修正案,送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學生事務會議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