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契約同意書

緣_______學生為入住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校方)宿舍事宜,特立本同意書,同意並願遵循以下約定:
第二條 校方將定期維護宿舍之土木、水、電、瓦斯等相關設備。若遇維護、施工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供應水、電、瓦斯或導致私人設備損壞,或寢室部分設備無法使用,學生同意校方不須負任何相關賠償責任。
第三條 學生承租標的物為校方指定配予之宿舍寢室床位、附屬傢俱、硬體設施及宿舍內提供給全體宿舍承租人共同使用之空間與設備,皆以現況提供,學生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承租標的物,非配予標的物(包含但不限於同寢室非配予學生之床位)及公共空間、設施嚴禁佔用,違者依校方宿舍規則論處。如學生違反前述情事,致校方受有損害,學生同意負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學生承租標的物之宿舍住宿費約定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辦理。
第五條 宿舍區設備如有損壞,學生應至「學生住宿組網站」線上申請修繕,以維雙方權益。如損壞設備位於寢室內,學生同意校方為修繕目的,校方、維修廠商人員得於寢室外應門未有人回應後,逕入寢室內修繕。
第六條 非校方宿舍提供之私人設備,學生應自行負保管及安全責任,如因而發生損害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學生應自負全部法律上責任,與校方無涉。學生如於寢室內有放置冰箱之需求,學生應向校方住宿組提出「寢室放置冰箱申請單」,經校方住宿組同意後學生始能放置冰箱,如有違反將依校方宿舍規則論處。
第七條 為維護宿舍安全,學生同意校方於各宿舍公共區域內設置監控設備,且校方得不定期新設、更新或調整設備。
第八條 為提供良善宿舍環境給予住宿生,學生同意校方得進行大型整修宿舍或更新宿舍寢室大型設備。就前述整修、更新事宜,校方將於相當期間內通知學生,學生亦同意配合校方。
第九條 如經前條大型整修或更新大型設備後,校方得於完工後當學期或下一學期,調漲學生之住宿費用。住宿費用調漲將依校方109學年度第二次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計算公式均攤(公式:使用金額總計/床位/12年分攤/2期(上下學期))。學生於簽定本同意書時已明確知悉並同意前述情事。
第十條 校方得因傳染病、天災或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考量學生居住健康或安全,重新調整學生之宿舍棟別、床位或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學生與校方間如因住宿相關事宜而有民事訟爭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校方得增修本同意書約定,並於住宿組網頁公告周知。如於公告後14日內,學生未有異議,視同學生同意增修約定為本同意書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