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

96年01月修定
96年12月新修定
97年12月10日學務會議核備
104年5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104年12月30日學務會議核備
105年6月2日學務會議核備
105年12月30日學務會議核備
106年5月24日學務會議核備
106年12月22日學務會議核備
107年6月1日學務會議核備
107年10月31日學務會議核備
108年5月27日學務會議核備
108年12月16日學務會議核備
109年6月17日學務會議核備
109年12月18日學務會議核備
110年5月28日學務會議核備
110年12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111年5月30日學務會議核備
111年12月20日學務會議核備
112年6月5日學務會議核備
113年1月10日學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規則主在規範本校學生住宿權利、費用及所應遵守之住宿規範,若有違法(規)之事項另依學校及國家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住宿權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優先資格者:
(一)境外新生、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具優先保障住宿資格。
(二)其他優先住宿資格:依「國立清華大學其他優先住宿資格施行細則」辦理。
(三)大學部二年級學生、研究所舊生,床位不足時依電腦亂數抽籤安排。
二、無優先資格者:非具第一款所述優先資格者。
三、候補申請者:
(一)未依上述第一、二款申請獲得床位者。
(二)放棄宿舍床位者。
獲優先保障住宿資格者仍需上網完成申請宿舍手續,依申請資料及床位狀況安排床位,未完成上網登記手續者,視同放棄優先住宿資格。(大學部舊生寧靜寢室及研究所校本部單人房、南大校區套房需另外申請)
無優先資格者、候補申請者,仍得於期限內登記申請宿舍,以電腦抽籤決定之。
寧靜宿舍區申請,每年由學生住宿組視宿舍容量及學生實際需求擇期公佈。
第三條  住宿期限及相關規定
一、申請住校以一學年為原則,每年上學期自9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下學期自2月1日起至6月25日。
二、暑期自7月1日至8月30日止,欲申請暑期住宿者,需另案申請登記並繳交住宿費,一經繳費,概不退費。
三、學生得依個人需求申請短期住宿,由住宿組依當時床位分配之,學生應於申請時說明住宿期間。
四、住宿生於學期中辦理休學、退學或畢業者,應在離校手續完成後七日內完成退宿,有正當理由者,得由本校輔導單位或人員簽文申請延長。
五、宿舍寢室床位經編定公告後,於期限內未繳交住宿費且未申請放棄床位者,取消床位且於該學制期間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第四條  異動床位及相關規定
一、學生寢室床位經編定後,若欲異動者,須向住宿組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且獲同意,異動次數一學年以3次為限。
二、第一次申請異動床位不收取費用,第二次起每次異動需收取手續費300元。
三、異動至較低宿費者概不退費,異動至較高宿費者,需補繳差額。
四、因研究、修課等申請異動校區宿舍者,請於上學期9月1日(含)、下學期2月1日(含)起依「學生住宿校區異動申請書」作業,填寫繳交向住宿組承辦人員申請辦理。
五、跨校區轉系生(含降轉為一、二年級者)轉系前若已申請並獲得原系所校區床位,可放棄該床位後再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三款第二目申請候補作業;亦可依本條第四款保有原申請床位後申請校區異動。
第五條  宿舍住宿費及宿舍保證金收退費規定
一、宿舍住宿費及收退費規定
(一)住宿費金額依住宿組最新公告之「學期住宿費收費比例表」為準。
(二)申請床位以一學年為限,上、下學期各繳交一次學期宿費。
(三)每學期床位申請公告確定後(候補床位者以公告床位當日起算),欲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自公告日起二週內向住宿組完成申請者免收次學期住宿費,超過上述期限採取進階式扣繳「住宿費」,標準如附件一-住宿費扣費標準表。申請住宿費退費者需先完成註冊單繳納後方可退費。
(四)學期候補住宿生依使用月份計費,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每一學期計以五個月)。
(五)短期住宿申請以夜計費,以夜計費金額超過單月宿費則以月計費。
(六)暑期住宿費一經繳費概不退費。暑期候補住宿生、短期住宿生,依使用夜數計費,以夜計費金額超過單月宿費則以月計費(暑期計以二個月)。
(七)低收入戶學生免收基本住宿費;若進住其他較高價位宿舍時,需依住宿組當年度公告之「學期住宿費收費比例表」內基本住宿費為基準補繳差價。
(八)進住宿舍未繳交住宿費,經催繳而不予理會者,自通知日起一週搬離宿舍,並依規定追繳其應交之住宿費。
(九)住宿生因故得向住宿組申請延繳住宿費,經住宿組審核通過後得延繳住宿費。
(十)因違反宿舍規則辦理退宿者,依住宿月份繳交或退還住宿費。
二、宿舍保證金收、退費規定
(一)宿舍保證金一學年繳納一次,於繳交註冊費時同時收取;暑期宿舍保證金另收,於繳交暑期住宿費時一併繳納;另候補宿舍者於繳交住宿費時同時收取。
(二)宿舍保證金將於學年或暑期結束後退至校務資訊系統中登錄學校指定之銀行或郵局帳號,學生如未登錄本人帳號或登錄錯誤致無法退款,於本國設有戶籍地者將由本校開立支票並以掛號信件寄回學生戶籍地;國內無戶籍地者,將另行通知領取;仍無法退費者,其退費金額暫轉入學校專戶。
第六條  宿舍入住相關配合規定
一、進住宿舍前,應繳交宿舍保證金,並配合管理員確實清點寢室各項設備。
二、宿舍內各項設備於住宿期間若有人為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三、大學部宿舍寢室內大燈應有管制時間,由各齋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以不超過凌晨兩點為限),小燈由學生自行管制。
四、住宿生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安寧、環境清潔衛生和走廊淨空。
五、宿舍公共空間(寢室以外區域)不得放置私人雜物,堆放於公共空間之私人雜物,由宿舍管理人員拍照並現地公告,自公告日起5個工作天後未做處理者,則由管理人員造冊及打包收存(不負保管之責),經1個月未認領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暑期行李、物品放置由各齋齋長規劃,惟放置之行李、物品限開學日起計一週內領回,逾期依本條文第五款私人雜務處理。
七、住宿生應配合遵守各宿舍制定之生活公約。
八、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和宿舍管理人員,為執行其職責,得會同齋長(或相關師生)進入寢室訪視。
九、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住宿組承辦人員、齋長或宿舍管理員遇緊急狀況及影響宿舍安寧時得進入寢室處理,處理情況事後須向學務處提報書面報告。
十、學生宿舍訪視程序及學生宿舍修繕流程及進出人員管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宿舍搬遷及相關配合規定
一、遷出宿舍(含更換寢室)時應依住宿組公告各齋退宿注意事項,繳還宿舍公物,並負責清潔寢室恢復原狀,如涉及以不實資料照片退宿者,除扣除全部宿舍保證金外,並將副知其導師(指導教授),嚴重欺騙者,將會辦生輔組依校規處理。(相關細則詳如附件三-退宿財物清單證明書扣費標準表)
二、住宿生須於學期結束之公告期限內辦理退宿手續後搬離宿舍(上學期1月31日;下學期6月25日為原則),未於公告期限內搬離宿舍者,不退宿舍保證金,宿舍管理員得會同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住宿組承辦人員、或齋長將其私人物品打包集中放置於儲藏室內,不負保管責任,且按日以NT$100元計費收取罰金,逾一星期仍未領回者,則視同廢棄物處理、取消下學期住宿資格,並提交學生住宿組依規議處。
三、住宿生於各服務中心借用手推車時,需檢附證件如學生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並應當天歸還。逾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以500元扣罰,罰金自宿舍保證金扣抵,逾2日以上仍未歸還者,則以宿舍保證金1,000元全數扣抵不退還。
第八條  宿舍會客相關規定:
一、會客時間:男生宿舍於早上八時至夜間十二時;女生宿舍於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其它時段非經值勤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管理員同意,不得進入他人宿舍或寢室。
二、會客方式:訪客申請會客時,需至住宿組網頁網路登記或親自向各區服務中心以個人證件辦理登記。
三、會客地點:限宿舍內交誼廳,惟宿舍搬遷、退宿,或經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住宿組承辦人員、宿舍管理員或全寢室室友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若宿舍區遇特殊狀況,得由齋長提出,向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住宿組報備後,始可開放進入其它宿舍。
第九條  住宿生違反下列規定,採違規扣點方式處理,當學年重複違反同款同目之累犯者,加倍扣點。
一、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二‧五點。
(一)在宿舍區內製造噪音、大聲喧譁或妨礙他人自修或睡眠者。
(二)在宿舍區晚上10時後使用樂器(包括鼓、吉他、大聲唱歌…等)。
(三)垃圾未清、未分類或妨害宿舍環境清潔衛生者。
(四)在宿舍區內未經許可張貼廣告文宣。
(五)在宿舍區內飼養或餵養動物者。
(六)公共區(如走廊、寢室門前、窗台…等)任意擺放私人物品(如鞋子、雨傘、垃圾、盆栽等)者。
(七)無人在寢室,電扇、抽風扇未關者。
(八)未經住宿組同意,擅自加裝寢室門鎖者。
(九)未辦妥異動手續,私自更換寢室者。
(十)於會客時間內未依規定申請會客,或違反會客地點相關規定者。
二、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五點。
(一)未經允許駕駛汽機車進入宿舍區者。
(二)未經住宿組同意使用或放置電器用品,諸如冷氣機、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暖氣、電視、錄放影機、電暖氣毯或500W(含)以上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每件物品扣五點(以違規物件計算);違規物品限二週內搬離宿舍,複查未搬離者,得連續扣點。(手機、平板、電腦週邊器材除外,吹風機限於交誼廳、浴室或廁所使用,違反者依本目扣點)
(三)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進入宿舍者,諸如危險易燃物品、化學物質及毒品、槍械等。
(四)宿舍區使用明火;宿舍公共區域放置卡式爐及瓦斯罐等明火器具。
(五)故意損壞公物者或他人物品者。
(六)未經報備核准從事具有安全顧慮或影響宿舍安寧之活動(例施放煙火炮竹、營火晚會、炊食等)。
(七)私自挪動、佔用公共設備(如交誼廳、自修室桌椅、廚房設備)或私接公共用電者。
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十點。
(一)在宿舍內有賭博、酗酒、鬧事或互毆行為者。
(二)未經住宿組同意,私自接第四台者。
(三)未經住宿組、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齋長同意,提供本宿舍以外人士集會或活動,妨害宿舍安寧者。
(四)宿舍區域內吸菸者。
(五)蓄意影響、破壞門禁或監視器之正常作用者。
(六)非使用本人學生證、門禁密碼或本人借用之臨時卡進出宿舍者;提供學生證、門禁密碼、臨時卡或磁釦等進出門禁管制之設備供他人使用者。
(七)私自拷貝、複製臨時卡、磁釦或存取前述設備卡號至電子設備者。
(八)未經許可佔用他人床位者。
(九)宿舍關閉期間未經住宿組同意私自闖入關閉宿舍者。
四、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十五點,立即退宿、沒收宿舍保證金。
(一)非經住宿組、齋教官或生輔組輔導人員報備同意,帶非該寢室住宿生留宿者。
(二)帶異性至浴室沐浴盥洗者。
(三)在宿舍區內飼養或餵養動物,三次屢犯經查證屬實者。
(四)私自轉讓或允許他人冒名頂替及其他床位異動涉及利益交換經查證屬實者。
(五)滯留非該寢室住宿生逾晚間十二時者。
(六)偷竊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七)在宿舍區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且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者,三日內完成退宿。
(八)在宿舍區內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或其他妨害風化之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定屬實者。
(九)在宿舍區內涉及性侵害情事,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定屬實者,勒令退宿。因本目事由遭退宿者,自退宿公告日起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十)未經申請核准而運用學生宿舍資源進行私人營利者。
(十一)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五、違反傳染病防治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五~十五點,相關細則請參閱附件二-違反傳染病防治相關規定扣點標準表。
六、違反宿舍會客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五~十五點,相關規定請參閱第八條。
以上所列違規事項,當考量發生違規事件之動機、背景等相關因素,得由生輔組簽請學務長核定,改以愛校服務或諮商輔導等方式實施。
第十條  違規扣點方式相關說明
一、住宿生違反有關規定之扣點,由各宿舍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住宿組承辦人員或齋長執行。
二、住宿生違規扣點累計期間以一學年為單位,依「扣點通知單」開立時間點計算,暑假期間違規扣點納入前一學期計算。(期間自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一)一學年內扣點達十點(含)以上,取消或不得申請下一個學期床位。
(二)一學年內扣點達十五點者(含)以上,不退還宿舍保證金,並須於兩週內辦理放棄床位及退宿手續,且取消或不得申請下一個學年床位。
三、對於扣點有異議者,得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勵新實施要點】提出申覆。
四、被扣點者得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勵新實施要點】向生輔組提出勵新銷點計畫。
(一)勵新銷點計畫通過者,須於期限內完成銷點,逾期未完成者依本條第二款辦理,並應於住宿組規定日期前辦理放棄床位及退宿手續。
(二)勵新銷點計劃未通過者,依本條第二款辦理。
(三)扣點達十五點(含)以上,勵新銷點計畫未通過者,得申請暫緩搬離宿舍至該學期結束,申請者先至住宿組簽具切結書並須執行愛校服務每週4小時至學期結束,未執行者須於住宿組規定日期前辦理放棄床位及退宿手續,執行期間若再違反宿舍規則立即退宿。
五、於宿舍區內,曾因違反宿舍規則致受到記大過(含)以上處分者,取消及不得申請該學制期間床位。
第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積極維護宿舍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並主動參與宿舍公共服務事宜,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住宿組、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上簽陳報酌予獎勵。
一、主動維護宿舍秩序、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
二、主動維護宿舍環境整潔、美化宿舍有具體事實者。
三、主動防止違法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
四、主動積極辦理學生宿舍活動及參與宿舍公共事務者。
五、其他對宿舍有具體事實貢獻者。
該學年學生具有前列獎勵事實,且無違反校規紀錄者,經齋長會議通過,得於次學年優先分配宿舍,名額由住宿組每年檢討後,送生輔組辦理(優先分配宿舍名額以10人上限,餘則予記功嘉獎表揚之。)
第十二條 各宿舍在不違背本規則之規定,經齋民會議決議後,得自行增加適當之規定送住宿組及生輔組核備。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未經住宿組核定住宿,私入宿舍住宿者,經查證屬實,立即搬離宿舍,補繳當期宿費,且在學期間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並送學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註: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境外新生」自113學年度入學起適用。
住宿費扣費標準表
111年12月20日修訂
取消床位申請時間漸進式扣繳比例
(依當學期住宿費收費標準)
上學期下學期
床位公告兩周內12月31日前不扣繳住宿費
超過兩周至6/30-扣繳1/5住宿費
超過兩周至7/31-扣繳1/4住宿費
超過兩周至8/311/1-1/31扣繳1/3住宿費
9/1-9/302/1-2/28(或29)扣繳3/5住宿費
10/1-10/313/1-3/31扣繳4/5住宿費
11/1起4/1起不退費
違反傳染病防治相關規定扣點標準表
112年6月5日修訂
第九條第五款
違反傳染病防治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五~十五點
扣點點數項次違規樣態
五點1違反安心房規定
1-1未依規定打包垃圾(含未依規定分類)
1-2離開安心房未清空房間(含遺留物品於安心房內)
1-3未依工作人員安排入住安心房齋寢床
2入住安心房期間要求協助提供非緊急事務之服務
3對工作人員態度惡劣具明確事項者
十點1於宿舍區違反傳染病防治相關之教育部規定、法令者
2蓄意影響、破壞、擅闖安心房門禁(含監視器)
2-1入住安心房且讓他人進入安心房者
2-2未經安排入住安心房且擅入安心房者
3未經指示擅自離開、滯留安心房者
十五點1於宿舍區違反傳染病防治相關之國家規定、法令者
2齋舍內刻意傳播傳染病者
3擅自提供寢室予需隔離對象居住者
備註 第十條第四款
一學年內累計扣點達十點(含)以上,取消其下一學期住宿資格,逾十點仍然不遵守宿舍規則,累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則必須在兩週內搬離宿舍,不予退費(含宿舍保證金),並取消下一學年之住宿申請(含候補)資格。針對累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且申請勵新消點計劃未通過者,暫緩搬離宿舍至本學期結束並簽具切結書及每週愛校服務4小時至學期結束(未執行者立即搬離宿舍),學期間若再有違反宿舍規則立即退宿。
退宿財物清單證明書扣費標準表
112年6月5日修訂
項目賠償及扣罰金額
1. 逾期未辦理退宿財 物 清點及搬離宿舍依學生宿舍規則第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2. 違規扣15點(含)以上罰款依學生宿舍規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3. 寢室未清理(含椅子、書桌、鍵盤架、書櫃、衣櫃、抽屜櫃、置物櫃、 地板、門、床、套房衛浴等)1000元/人
4. 遺失或損壞鑰匙500元/支
5. 遺失或損壞椅子、書桌、鍵盤架、書櫃、衣櫃、抽屜櫃、置物櫃照市價賠償
6. 損壞地板(含私自黏貼地板)照市價賠償
7. 損壞門、玻璃或窗簾照市價賠償
8. 損壞床組(含私自拆卸床板) 照市價賠償
9. 損壞冷氣機、冷氣讀卡機、遺失冷氣機遙控器照市價賠償
10.未清理清齋單人房寢室冰箱500元
11.遺失或損壞清齋單人房冰箱照市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