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91.12.03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12.30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6.01.19 校長核定
107.06.01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06.21 校長核定
108.12.16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01.06 校長核定
109.06.17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07.08 校長核定
113.01.10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02.16 校長核定
一、依據本校校本部及南大校區宿舍管理實際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協調相關單位、強化宿舍管理,以提供學生優良住宿環境,特設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組織:本會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營繕組組長、事務組組長、學生住宿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全球招生及服務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學生代表十人(研究生代表四人:校本部三人、南大校區一人、大學部代表六人:校本部四人、南大校區二人,由各齋齋長推派代表組成),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三)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住宿組組長兼任;並置幹事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安排議程及準備相關資料。
四、職掌:
(一)學生住宿輔導、管理相關辦法之審議。
(二)學生住宿收費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住宿分配、管理等相關辦法之審議。
(四)學生宿舍修繕、清潔有關總務支援之審議。
(五)接受齋長會議決議事項之審議。
(六)其他學生住宿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建議。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決定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學生會代表及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