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清齋A、B棟十樓寢室借用管理規定
115年5月15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5年6月1日學務會議核備
一、為能有效管理學生宿舍清齋A、B棟十樓寢室資源並確立分配標準,確保居住品質與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僅限本校單位代為申請,經學務處學生住宿組(下稱住宿組)核准之學生或相關人員。
申請人(單位)應填寫清齋A、B棟十樓寢室借用申請表,經住宿組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
住宿期限: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受理時間:每年9月1日起受理申請。住宿組得保留剩餘床位使用權,倘遇借用日期重疊之情事,則依申請時間之先後順序審核辦理,如床位額滿或無適當床位時,得停止受理或不予審核借用申請。
申請期滿若須續借須視後續申請狀況由住宿組核准通過後始得延長,申請延長住宿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單位)應填寫清齋A、B棟十樓寢室借用申請表,經住宿組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
住宿期限: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受理時間:每年9月1日起受理申請。住宿組得保留剩餘床位使用權,倘遇借用日期重疊之情事,則依申請時間之先後順序審核辦理,如床位額滿或無適當床位時,得停止受理或不予審核借用申請。
申請期滿若須續借須視後續申請狀況由住宿組核准通過後始得延長,申請延長住宿以一次為限。
三、本規定僅限清齋A、B棟十樓雙人房,共22間寢室計44床。每一間寢室每晚計新台幣2,000元整;公式:2,000元*房間數*夜晚數。
床位數量經核定後,若欲變更,應於入住前30天(含入住當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住宿組。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通知或超過變更次數者,住宿組得拒絕變更,申請人(單位)應按原預定床位數量支付全額費用。
住宿費用應於入住前14天(含入住當日)完成繳費,逾期未繳費或未事先經住宿組同意延緩繳納者,視同放棄借用,住宿組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取消其預定。費用經繳交後,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經住宿組認可外,概不退費。
床位數量經核定後,若欲變更,應於入住前30天(含入住當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住宿組。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通知或超過變更次數者,住宿組得拒絕變更,申請人(單位)應按原預定床位數量支付全額費用。
住宿費用應於入住前14天(含入住當日)完成繳費,逾期未繳費或未事先經住宿組同意延緩繳納者,視同放棄借用,住宿組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取消其預定。費用經繳交後,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經住宿組認可外,概不退費。
四、申請人(單位)或入住人員不得將借用寢室作為營利、違法或與申請內容不符之用途。申請人(單位)應向入住人員須遵守「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契約同意書」內相關規範。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取消當次申請,違規情節重大、逾期欠費,或無故取消及反覆變更申請資訊者,住宿組得永久拒絕受理其申請。本規定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住宿組解釋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取消當次申請,違規情節重大、逾期欠費,或無故取消及反覆變更申請資訊者,住宿組得永久拒絕受理其申請。本規定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住宿組解釋辦理。
五、本規定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並送學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