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規程
91.12.3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97.12.10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6.13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2.18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3.6.26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5.14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6.1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08.5.27 學務會議核備
109.12.18 學務會議核備
110.5.28 學務會議核備
113.6.7 學務會議核備
114.5.27 學務會議核備
115.6.1 學務會議核備
第一章 前言及宗旨
第一條 前言:本規程分為五章,第一章前言及宗旨。第二章通則。第三章規定宿舍自治幹部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第四章宿舍自治幹部職掌、義務及權利。第五章齋長聯席會議之相關事宜。
第二條 宗旨:發揮學生自治精神,維護學生住宿福利,促進學生正常宿舍生活。
第二章 通則
第三條 本規程所訂之組織,由學生事務處學生住宿組(以下稱住宿組)輔導運作。
第四條 本校各宿舍設齋長一人,齋長依宿舍人數及其他服務需要得增設副齋長及樓長數人,但名額不得超過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名額(附件一)。齋民與自治幹部比例過高者,得增設副齋長,比例較低者,副齋長應兼任該層樓樓長。
第三章 宿舍自治幹部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
第五條 各宿舍設齋長一人,任期一年(每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六條 齋長產生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齋長之選舉,由住宿同學自行報名競選,經該宿舍住宿同學(當年度畢業生除外)投票產生,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當選人。投票作業原則上由現任齋長主辦,包括公告文宣、登記參選及辦理投票事務。候選人不得為選務人員,如違反規定當選無效,現任齋長有參與競選連任時,則由各候選人共同推派一名宿舍同學辦理投票作業。
二、齋長工作不力,得由該宿舍同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名罷免案,由該宿舍全體同學在宿舍齋教官監督下投票表決,罷免票數佔全體票數一半以上(含),則罷免現任齋長成立。
三、齋長及齋幹部學程期間有違反宿舍規則扣 10 點(含)以上者,不得擔任宿舍自治幹部並免除其職務。
四、被罷免或免職的齋長職務,任期未滿3個月者,應改選之;任期滿3個月者,齋長職務由副齋長代理或住宿組指定之。
五、齋長因故無法擔任齋長,取消原齋長應有之權利,所餘任期由副齋長代理。
六、全校齋長統訂於十一月選舉,上下學期交替前交接。
七、無人參選時,得由住宿組指派。
第七條 副齋長產生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任免方式:由齋長任免(副齋長免職之日起取消一切權利及福利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二、任期:與齋長同進退。
第八條 樓長產生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任免方式:由齋長任免(樓長免職之日起取消優先住宿權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二、任期:與齋長同進退。
第四章 宿舍自治幹部職掌、義務及權利
第九條 齋長之職掌
管理並考核副齋長及樓長。對外為宿舍全體住民之代表,負有向校方反應齋民意見之職責;對內則為宿舍自治幹部之總負責人,負有監督與督促執行宿舍事務之職責與權力。
管理並考核副齋長及樓長。對外為宿舍全體住民之代表,負有向校方反應齋民意見之職責;對內則為宿舍自治幹部之總負責人,負有監督與督促執行宿舍事務之職責與權力。
一、平時工作:
(一) 監督自治幹部平時工作之執行狀況。
(二) 齋民意見之處理與反應。
(三) 緊急事故之初步處理與通知。
(四) 溝通相關幹部及工作人員。
(五) 協同管理員工作:維持宿舍環境之清潔、宿舍各項設施之管理及維護等。
(六) 公共區域冰箱使用管理及清潔維護。
(七) K書中心、交誼廳、廚房、簡易廚房、舞蹈教室…等宿舍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間之使用管理。
(八) 應向齋民提供聯繫方式及每週服務時間,以落實宿舍服務工作。
二、例行工作:
(一) 舉辦下任齋長選舉。
(二) 召開自治幹部會議。
(三) 每學期初召開齋民大會,討論宿舍生活規範及反應同學住宿品質相關問題。
(四) 出席全校齋長聯席會議,不克出席應請假或委派該宿舍代理人。
(五) 考核與驗收各級宿舍自治幹部例行工作之執行成效。
(六) 負責向同學傳達學校之各項措施及規定。
(七) 遇同學違反校規及宿舍規定,得報請學校依校規處理或依住宿規則扣點懲處。
(八) 同學有特殊優良事蹟,齋長得專案報請學校申請獎勵之。
(九) 定期公佈宿舍財務收支狀況。
(十) 住宿生寢室之分配依住宿組規劃,由齋長協調分配之,並由住宿組公告。
(十一) 維持宿舍安全與秩序,調解同學間之糾紛,並知會學校相關單位處理。
(十二) 協助辦理宿舍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十三) 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齋長研習與急救訓練等)。
(十四) 配合辦理宿舍生活教育相關活動及事宜。
第十條 齋長享有之權利及未盡職責相關事宜
一、任期內減免該宿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減免金額不得超過四萬元,不足數需補足差價)。
二、負責副齋長、樓長之任免。
三、享有下學年優先分配住宿權。
四、齋長如未盡職責,將依附件二予以扣費。
第十一條 副齋長之職掌
管理並考核樓長,協助齋長處理相關事務。
管理並考核樓長,協助齋長處理相關事務。
一、平時工作:
(一) 協助督導各自治幹部平時工作之執行情況。
(二) 齋民意見之處理與反應。
(三) 緊急事故之初步處理與通知。
(四) 溝通相關幹部及工作人員。
(五) 齋長臨時交辦事項。
(六) 每週提供齋民服務時間,由齋長公告之,以落實宿舍服務工作。
二、例行工作:
(一) 負責宿舍各項活動之分配策劃,並監督其執行。
(二) 協助選務工作。
(三) 代理齋長出席齋長聯席會議。
(四) 協助舉辦齋民大會。
(五) 協助考核與驗收各級自治幹部例行工作之執行成效。
(六) 協助齋長辦理宿舍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七) 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急救訓練等)。
(八) 配合辦理宿舍生活教育相關活動及事宜。
第十二條 副齋長享有之權利及未盡職責相關事宜
一、任期內減免該宿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減免金額不得超過二萬七千元,不足數需補足差價)。
二、任期內享有優先分配住宿權。
三、副齋長如未盡職責,將依附件二予以扣費。
四、若副齋長未盡工作義務,齋長有權予以免職(副齋長免職之日起取消一切權利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第十三條 樓長之職掌
一、協助齋長及副齋長處理相關事務。
二、協助處理該宿舍之所有事務(如清潔、住戶安寧秩序維護等)。
三、反應齋民意見、宣導各項事務。
四、通報各項事務(如維修、安全、整潔等)。
五、代理齋長出席齋長聯席會議。
六、協助舉辦齋民大會。
七、協助齋長、副齋長舉辦相關活動。
八、協助齋長辦理宿舍期初及期末進退宿財物清點作業。
九、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十、配合辦理宿舍生活教育相關活動及事宜。
第十四條 樓長享有之權利及未盡職責相關事宜
一、任期內享有優先分配住宿資格。
二、若樓長未盡工作義務,齋長有權予以免職(樓長免職之日起取消優先住宿資格並搬離分配之床位)。
第十五條 本規程所訂定之各學生幹部任期屆滿後,齋教官得依據其績效報請學校予以獎勵,其在任期間有特殊表現者隨時得由齋教官專案申請獎勵之。
第五章 齋長聯席會議之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全校齋長聯席會議由各齋長組成,正副召集人由全體齋長互推產生,唯正副召集人性別須異或由住宿組代為召開。
第十七條 齋長聯席會議於學期間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會議得邀請生輔組組長及學校相關人員列席,討論相關宿舍事務,並得向學校提出相關建議案。
第十八條 學務處對於下列學生宿舍管理方式之重大改變,應於正式定案至少前兩週以書面知會全校齋長聯席會議:
一、學生住宿輔導辦法之審議與修訂。
二、學生宿舍分配、收費、管理等相關辦法之審議修訂。
三、學生宿舍之重大施工工程。
四、其他學生住宿管理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十九條 全校齋長聯席會議執掌如下:
一、提出學生宿舍事務相關建議案付決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
二、掌管宿舍區之消費福利及休閒娛樂設施。
三、適時向學校反應學生住宿問題。
四、宿舍區庶務工作之協調。
五、推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第二十條 本規程修訂時由全校齋長聯席會議提出修正案,送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學生事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 宿舍別 | 床位數 | 齋長 | 副齋長 | 樓長 |
|---|---|---|---|---|
| 明、平齋 | 205 | 1 | 1 | 2 |
| 義齋 | 286 | 1 | 1 | 2 |
| 新齋(男) | 378 | 1 | 1 | 3 |
| 新齋(女) | 408 | 1 | 1 | 4 |
| 誠齋 | 298 | 1 | 1 | 2 |
| 華齋 | 206 | 1 | 1 | 2 |
| 清齋 | 998 | 1 | 3 | 9 |
| 學齋 | 464 | 1 | 1 | 4 |
| 鴻齋 | 448 | 1 | 1 | 4 |
| 禮齋(含信齋C) | 438 | 1 | 1 | 4 |
| 仁齋 | 278 | 1 | 1 | 2 |
| 實齋 | 360 | 1 | 1 | 3 |
| 信齋(A、B) | 226 | 1 | 1 | 2 |
| 碩齋 | 376 | 1 | 1 | 3 |
| 儒齋 | 460 | 1 | 1 | 4 |
| 雅齋 | 460 | 1 | 1 | 4 |
| 靜齋 | 194 | 1 | 1 | 1 |
| 慧齋 | 170 | 1 | 1 | 1 |
| 文齋 | 332 | 1 | 1 | 3 |
| 樹德樓 | 624 | 1 | 2 | 6 |
| 崇善樓(含掬月齋) | 384 | 1 | 1 | 3 |
| 迎曦軒 | 282 | 1 | 1 | 2 |
| 鳴鳳樓 | 192 | 1 | 1 | 1 |
| 備註:基本配置齋長和副齋長各一人。齋舍人數每300人增設副齋長一人,每100人得增設樓長一人,樓長人數得視實際需求調整。 | ||||
| 齋長 | |||
|---|---|---|---|
| 項次 | 扣費樣態 | 扣費金額 | 說明 |
| 一 | 未參與齋長研習 | 3000元 | 如因故無法參加,找齋幹部代理,則不予扣費。 |
| 二 | 未辦理齋長改選 | 5000元 | 每年一次。 |
| 三 | 未召開齋民大會 | 每次5000元 | 每年二次。 |
| 四 | 未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急救訓練等) | 每次3000元 | 如上任6個月內已取得急救訓練證照,且該證照效期限涵蓋齋長任期,則不予扣費。 |
| 五 | 未參加進退宿作業 | 每次500元 | 每年暑假前、後共有進退宿四次,找到代理人者不扣費。 |
| 六 | 缺席齋長聯席會議 | 每次500元 | 齋長無法出席可由該齋幹部代理,如當日所有幹部都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可以請假。 |
| 七 | 齋民反映問題,五個工作日內完全不予理會或處理 | 每次500元 | |
| 副齋長 | |||
| 項次 | 扣費樣態 | 扣費金額 | 說明 |
| 一 | 未協辦齋長改選 | 3000元 | 每年一次。 |
| 二 | 未協辦召開齋民大會 | 每次3000元 | 每年二次。 |
| 三 | 未參與幹部培訓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急救訓練等) | 每次2000元 | 如上任6個月內已取得急救訓練證照,且該證照效期限涵蓋副齋長任期,則不予扣費。 |
| 四 | 未參加進退宿作業 | 每次500元 | 每年暑假前、後共有進退宿四次,找到代理人者不扣費。 |
| 五 | 齋民反映問題,五個工作日內完全不予理會或處理 | 每次300元 | |
| 備註:扣費由每年減免該宿舍住宿費及冷氣使用費(齋長4萬元、副齋長2萬7千元)中扣除,如扣費時,該減免金額已發放致不足扣除時,應補繳不足金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