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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其他優先住宿資格施行細則

96.01.12 宿委會通過
99.12.02 宿委會通過
103.5.19 宿委員通過
104.11.23 宿委會通過
106.11.30 宿委會通過
110.5.18 宿委會通過
111.12.6 宿委會通過
114.5.16宿委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住宿規則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為使其他具優先資格者安排宿舍作業達公平、公正、公開之要求,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資格:屬政府法令或學校相關規定保障住宿權者,得申請取得優先住宿資格,資格分述如下:
一、校隊及學生會成員:校隊為本校體育室認定之運動代表隊及課外組之梅竹代表隊社團;學生會為當年度學生會及學生議會成員,名單由體育室及課外組提供。學生因故退出校隊或學生會,經體育室或課外組通知住宿組後,即喪失優先住宿資格。
二、身心障礙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
三、當年度宿舍自治幹部: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規程」辦理,由住宿組提供名單。
四、當年度卸任齋長: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規程」辦理,由住宿組提供名單。
五、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核定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
六、原住民:提供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記事)。
七、新生服務輔導方案之學長姐:依「國立清華大學新生服務學長姐及新生服務團隊實施要點」辦理。
八、公費生。
九、清寒家庭子女、孱弱生(罹患宿疾致使身體孱弱或行動不便者,經公立地區醫院診斷證明,且病情實需住校者)、家庭或個人狀況特殊者:學生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導師、系所主任簽章後送生輔組審查彙辦(詳情請洽生輔組網站),名單上簽呈經學務長核定後提供給住宿組。
十一、國際運動競賽國家代表隊資格者:由運動科學系提供名單。
前項「校隊及學生會成員」及「國際運動競賽國家代表隊資格者」的優先住宿資格總名額上限為總床位數之百分之三,人數不包含大一、大二及研二學生之住宿名額,詳如附表。
第四條 資格審查:申請人須向各辦理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資料不全時須於申請截止日期前補齊(申請日期請見各單位公告),否則予以退件。申請資料如有不實,即撤銷申請(已入住者撤銷住宿資格)。
第五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住宿組提案修訂,送齋長會議討論後呈宿委會核定後實施。
附表
資格 校隊 梅竹代表隊社團 學生會 國際運動競賽國家代表隊資格 小計
名額上限 165 16 23 6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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