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請問辦理放棄床位是否可退費?
A:依學生宿舍規則第五條辦理:
一、每學期床位申請公布確定後(候補床位者以公告床位當日起算),欲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限於二周內向住宿組完成申請,可免收次學期宿費;超過上述期限採取進階式扣繳「宿舍床位保證金」,標準如下:
(一)超過期限至6月30日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五分之一為「宿舍床位保證金」
(二)超過期限至7月31日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四分之一為「宿舍床位保證金」
(三)超過期限至8月31日(下學期1月1日至1月31日)辦理取消宿舍床位申請者,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三分之一為「宿舍床位保證金」
二、9月1日為學期住宿開始,故9月1日以後至9月30日放棄住宿者(無論是否進住宿舍),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五分之三(宿舍床位保證金及一個月宿費);
10月1日以後至10月31日放棄住宿者(無論是否進住宿舍),依各齋當學期宿費收費標準扣款五分之四(宿舍床位保證金及二個月宿費);
11月1日以後不退費。下學期扣費標準依上述原則類推。
(如已入住者,需填寫退宿財物清單證明書至服務中心辦理財務清點並繳回鑰匙)
三、「宿費/宿舍床位保證金」需先繳納註冊繳費單後才可退費。
更新日期:2020/6/20